编者按:2009年7月1日,新修订的《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规定》开始实施了。自新《规定》颁布之日起,行业内对新《规定》的理解和执行就存在着一些疑问。日前,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李金池副秘书长,接受了《中国拍卖》记者的采访,就新《规定》的相关问题做出了如下说明
问:重新修订《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》有何意义?
答:原《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》(暂行)(中拍协[2002]19号)和《拍卖师注册管理补充规定》(中拍协[2005]34号)施行多年,随着拍卖师队伍的发展壮大,在执业过程中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,致使原规定的部分条款已无法客观反映拍卖师管理的需求。2008年协会秘书处在对全行业拍卖师执业状况进行大规模调研基础上,重新修订《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》,并经中拍协三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新《规定》出台,旨在总结经验、明确责任、理顺程序,重点解决当前拍卖师“人证分离”和频繁变更注册单位的问题。目前部分拍卖师不在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专职执业,“人证分离”收取挂证费的现象十分严重;部分拍卖师频繁变更注册单位,谋取个人利益,在行业内和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,这种现象客观上刺激了一些非拍卖企业员工,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报名参加拍卖师资格考试。这些状况的纠正,仅靠宣传自律是远远不够的,必须从制度上做出规定,予以遏制。
新《规定》颁布以后,在行业内和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关注和反响,说明新《规定》正在发生效力,相信文件下发后,对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,解决“人证分离”和频繁调动的问题会起到明显效果。
问:新《规定》与原规定有何区别?
答:新《规定》是原有拍卖师管理思路的延续,并未做出重大的修改和调整,而是将原有的两个文件合并,并取消了(暂行)的字样。新《规定》与原规定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拍卖师注册和调动两个方面,新《规定》的条款更加具体一些。这些调整的措施已酝酿了很久,不是现在才提出的,新《规定》的相关条款曾广泛地征询了地方拍协、拍卖企业和拍卖师的意见,认为符合拍卖师管理的实际情况是必要的,可行的。
问:新《规定》对拍卖师注册执业有何要求?
答:新《规定》强调“拍卖师必须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并专职执业,不得在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执业,出现‘人证分离’”。即要求拍卖师做到12个字:“有合同、上保险、证在册、人在岗”,实现工作到位,人证统一。从加强拍卖师管理遏制“人证分离”现象的角度讲,这是对拍卖师最基本的要求,也是全行业应当坚持和倡导的。目前有些拍卖企业和拍卖师未按此规定执业的,应及时予以纠正。
问:新《规定》在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方面有何新举措?